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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法务普法】结婚前必须了解的50条法律知识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1

      男女的结婚年龄要求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结婚,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结婚。

      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之间,基于完全自愿形成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婚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将被视为无效婚姻: (一)重婚; (二)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达到法定婚龄。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如果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不可以。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必须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将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的未成年近亲属; (三)以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近亲属。

      不可以。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一旦受理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不能申请撤诉。

      不可以。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可以,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将受理该请求。 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原告提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而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作为被告。 如果夫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将作为被告。

      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规定,买卖婚姻和借婚嫁索取财物均被禁止。 因此,在谈婚论嫁时索要高额彩礼是不合法的。

      一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二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三是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

      如果因为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必须在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提出。 另外,如果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18条的规定,如果一个人通过威胁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来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则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52条所称的“胁迫”。

      父母无法代替受胁迫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提出。

      有。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2、3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必须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则必须在恢复人身自由

      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第2款规定,因隐瞒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的一年期限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请求,该一年期限通常为固定期间,不受其他因素影响而延长、扣除或重新计算。

      首先,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会恢复身份关系,这意味着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相当于从未结婚过。 双方在此期间的关系为同居关系。

      其次,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会重新处理财产关系。 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第三,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依然适用相关法律,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协议无法达成,则法院会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在处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财产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至于双方所生的子女,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结婚证书会被人民法院收缴。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时,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至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关系的建立从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1049条的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如果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应当补办登记。

      不能,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应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结婚会带来两个方面的变化。 首先,身份关系会有所变动,夫妻之间将会成为互为配偶、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关系。 其次,财产关系也会发生变化。 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将被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关系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家庭成员则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根据约定,决定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以下为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所得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 (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不包括《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用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得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也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该方名下,那么该房屋也被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婚前财产; (二)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可以,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这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当一方作为个人负债时,债权人知道这种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该方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中提到的“债权人知道这种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有责任举证证明。

      可以。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一方的所有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共有。 若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而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来处理此事。

      若第三方是善意购买者,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则无法追回。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方以善意购买方式,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法院不支持该主张。 备注:若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并在离婚时要求获得赔偿,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备注: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生产等目的,则除外。

      原则上,配偶无需承担另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但如果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配偶也需要承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对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承担责任,法院不支持该主张。 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除外。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并且第三人声称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会支持这一主张。

      同样地,如果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承担的债务,第三人声称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这一主张。

      需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时,存活一方应对婚姻关系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否。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使用各自姓名的权利。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享有参与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另一方进行限制或干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间存在相互扶养的义务。 当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扶养义务时,有权要求其支付扶养费。

      能,但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如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相互代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 只要属于家庭开支的事情,夫妻双方都有权单独处理。 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不论对方是否知晓或承认该代理行为,双方都要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除非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 夫妻双方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不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

      虐待必须是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和精神上的侵害行为。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行为才能被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所提到的「虐待」。

      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必须具备「持续、稳定」的特征,而「偶尔一次」或不持续、稳定的性关系行为等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所提到的「与他人同居」情形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在非以夫妻名义下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请求解除同居关系而不涉及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然而,如果同居期间存在财产或子女抚养争议,这将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将不受理该请求。 对于已经受理的情况,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是可以的,但有一定限制条件。 一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然而,以上条件均需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如果涉及财产处理,应当允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行为应被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

      在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行为,应根据约定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况下,该出资应被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

      在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将根据约定进行处理。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原则进行处理。

      是的。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应被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适用民法典中相关规定。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的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 对于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如果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且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父母可以停止支付抚养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如果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指的胁迫。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父母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行踪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来抵押支付抚养费。

      可以提出要求,但不一定会得到支持。 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予以支持。 然而,如果父或母没有负担能力,法律也无法强制其承担过高的抚养费用。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子女因疾病或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抚养费。返回搜狐,查看更多